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邵阳市 县(市、区):北塔区 填表单位(公章): 教育局 填表日期: 2011-7-15
事项名称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
子项名称 |
民办初级中学设立审批 |
|||||||||
事项编号 |
430511734763189A20100 |
子项编号 |
430511734763189A20101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
|||||||||
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
许可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
承诺期限 |
2个月 |
|||||||||||
许可条件 |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23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在9.5平方米以上。 2、有学生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有250米环形、6×100米直跑道。 3、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医务室和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4、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5、除有比较规范的教室外,还应有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电脑室、语音室、图书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按国家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达到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Ⅱ类标准。 6、生均图书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初中办学启动资金,在城市不少于400万元,在乡镇不得少于2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人数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七)有与办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八)办学规模城市不得少于300人,乡镇不得少于200人,班额不超过56人。 (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申请筹设民办初级中学,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单位办学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件,企业办学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公民个人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文件,合伙办学的提交合伙办学协议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A4纸,下同)。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可用作办学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普教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题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局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条例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初审。普教股工作人员实地勘察、专家评估。 普教股工作人员按照申报材料实地对办学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勘察,考察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并如实记录。将申办材料连同实地考察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集体评估投票,决定学校设立的可行性。 三、复审。主管副局长组织复审。 四、决定。局长认为办学条件具备,符合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发给给予办学批文。否则,通知举办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北塔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室(706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9-562380120 |
|||||||||||
窗口地点 |
办公地址:北塔区教育局普教股(北塔区政府办公大楼516室)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26、31路公交车至北塔区政府站下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5:30-17:30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9-5678615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普教股工作人员 0739-5623801 |
|||||||||||
单位网址 |
|
|||||||||||
办理环节信息 |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
受 理 |
即时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普教股工作人员 |
普教股 |
干部 |
|||||||
初 审 |
30个工作日 |
□是 ■否 |
普教股工作人员、专家) |
普教股 |
干部、专家 |
|||||||
复 审 |
20个工作日 |
□是 ■否 |
主管副局长、局领导 |
教育局 |
干部 |
|||||||
决 定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局长 |
教育局 |
干部 |
|||||||
办结告知 |
5 个工作日 |
□是 ■否 |
普教股工作人员 |
普教股 |
干部 |
|||||||
提交材料信息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
1 |
筹设批准书 |
文件 |
1 |
|||||||||
2 |
筹设情况报告 |
文件 |
1 |
|||||||||
3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文件 |
1 |
|||||||||
4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证明材料 |
证照 |
1 |
|||||||||
5 |
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
文件 |
1 |
|||||||||
6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市教育局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
文件 |
1 |
|||||||||
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
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负责人(签字):廖晓雄 填报人(签字):李玉红 联系电话:0739-5623815
填表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 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五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提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7、此附件可自行打印或增、减行。
事项审批流程样图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补齐
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退回窗口
符合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
不符合条件,退回初审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